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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 《耕保法(草案)》中20个“不得”6个“禁止”1个“严禁”,都该有对应的罚则

火币交易所 2022年09月17日 08:06 138 Connor

一、《耕地保护法(草案)》中的20个“不得”,6个“禁止”,1个”严禁”

摘录如下:

第三条永久基本农田 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十二条耕地上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下列耕地 不得(为6个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一)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

(二)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

(三)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

(四)严重污染纳入农用地严格管控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五)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耕地;

(六)国务院规定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 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十九条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二十二条不得通过将平原、坝区、城市周边优质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方式,规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责任。

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 不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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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不得改变用途,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恢复成耕地。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污染类项目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 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补充耕地费用,补充耕地可以优先通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方式落实。

第三十二条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后应当及时复垦为耕地。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开垦耕地。

第四十二条生态退耕后的土地, 不得擅自转为建设用地。 禁止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等纳入生态退耕范围。

第四十三条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耕地。

第五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督察机构工作,按照耕地保护督察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瞒报。

二、对违反“不得”“禁止”“严禁”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都该有罚则

从草案看,有4个“不得”无对应罚则: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

第三十条 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补充耕地费用,补充耕地可以优先通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方式落实。

第五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督察机构工作,按照耕地保护督察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瞒报。

如果违反上述4个“不得”,该怎么处罚?按什么标准处罚? 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也许其他法律法规对此已有规定,那应该在本法中明确适用、依照哪个法律法规处理。就像草案第六十五条所说:“违反本法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像第六十九条所说:“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耕地污染等行为的查处,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搞执法办案工作的,怕的是案子查实了,证据都有了,怎么处罚,找不到对应的处罚的条款。这是很无奈的,后果也会很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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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法 罚则 草案 对应 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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