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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表决通过

数字货币交易所 2022年10月01日 08:18 116 Connor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应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表决通过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以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守住耕地红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办法》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转用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及时补足相应的耕地,其数量、质量不低于被转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陕西省人大报刊社 张瑜 张婷 熊烈)

(编辑:郭泽生)

(责任编辑:魏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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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陕西省 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 共和 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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